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涂改考勤诬陷职工旷工 公司不正当解除合同被判赔 2007年4月22日 09:08
 
  公司不与员工协商就将员工的工作地点从浦东陆家嘴改到松江,在职工表示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,以旷工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。记者日前获悉,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职工范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、加班工资等共计8000余元。

  范先生诉称,他原本为总经理开车,工作地点在浦东陆家嘴。去年5月18日,他突然收到公司发来的短信,通知其于次日到松江销售案场开房车。因他母亲当时患病住院,故没有同意,于是双方产生了矛盾。但此后他仍坚持每天到公司上班。6月8日,公司以他旷工为由,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为此,范先生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。

  公司辩称,他们要求范先生前往松江开车,并于5天后向他送达了书面通知,但其不服从公司安排,连续旷工。公司认为,范先生无故旷工,公司有权解除合同,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。至于范先生提出的加班,公司已安排了调休,故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。

  法院查明,在仲裁期间,范先生申请对公司提供的5月29日至31日的空白考勤进行鉴定。鉴定结论为记录栏残留有数字痕迹,系经过擦拭。

  法院认为,范先生原工作地点在陆家嘴,公司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其到松江开车,而当时范母正因病住院,公司理应照顾他的实际困难而不应强行要求范去松江上班,范先生的理由尚属正当。此后,范先生虽未去松江开车,但其在一段时间内仍坚持去公司报到,故公司以他不服从工作安排、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依据不足。

选稿:蒋佳佳  来源:劳动报  作者:吴蓉 严剑漪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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